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红河州室内装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经政府批准,由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专业人员自愿组成的全州性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经济团体,具有法人地位。
本会英文名称: HONGHE INTERIOR DECORTION ASSOCIATION,缩写:HIDA,会徽标志有HIDA的图案组成。
红河州室内装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经政府批准,由同行业企业、社会团体和专业人员自愿组成的全州性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经济团体,具有法人地位。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建设的要求,联接全州室内装饰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专业人员,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政府、行业、企业、室内设计师等从业人员和广大消费者服务,起到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与与纽带作用,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共同利益,促进全州室内装饰行业的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室内装饰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含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及车、船、飞机等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艺术设计、装饰装修设计与施工以及室内用品陈设布置的系统工程:是集产品、技术、艺术、劳务和工程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艺术性、的生活服务业;它为人们提供安全健康、自然、和谐、优美、舒适的生活服务业;它为人们提供安全、健康、自然、和谐、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红河州民政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云南省红河州。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红河州蒙自市瑞云街13号。邮编:6611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到桥梁与纽带作用,为企业提供服务,协助政府部门进行行业管理。具体工作是:
开展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资质和从业人
员资格的评审与颁证工作,开展对室内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质量的评定与监督;
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组织制定全州室内装饰行业
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各种定额;
开展咨询服务,出版行业刊物,建立行业网站,
为会员提供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经济信息;
根据行业自律要求,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职业
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
组织学术交流,举办展览与评比,推介新产品与
新技术,推动技术进步与设计创新,帮助会员拓宽市场;
开展对专业人员、各主要工种岗位技能业务培
训,提高室内装饰行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协调处理会员之间纠纷与行业重大问题,帮助会
员维护合法权益。
(九)承办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是本会的主体,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凡是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材料、用品、科研、教学、中介服务等生产经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团体会员须取得工商登记执照或法人地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和本会章程。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提请本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由本会给予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本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会员。会员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有不得低于1/5以上的会员或者理事会提议,须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或决定应当经全体会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须以无记名方式表决,并经全体会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行业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组成。
理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产生程序: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候选人,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办理调整手续。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工作计划,听取和审议年度工作总结;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会员的吸取或除名;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5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届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届期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其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应当经全体理事会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理事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理事。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三分之一的理事提议,须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会员单位的人员担任,不得是近亲属,或者具有其他利害关系。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理事长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负责人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保存10年。
临时会员大会、临时理事会会议,均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五节 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六条 办事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领导,执行本会决议。对外开展活动时,必须冠以本会的全称,其简称和译名由理事会规定。分支机构不得另起其他名称,不得另订章程、标识。
第六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大会,列席理事会,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其行为损害本会以及公共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审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根据红河州室内装饰行业协会一届一次会员大会决定,会员交纳会费标准为普通会员1000元\年、理事单位2000元\年、副理事长单位5000元/元、理事长单位10000元\年;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有偿服务收入。包括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服务收入、编辑行业刊物、资料收入等;
(五)银行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专职人员聘任及其管理制度,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员表决通过后15日内,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2年12月23日第四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属红河州室内装饰行业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